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吴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解除权;刑事责任;劳动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5390号
代理律师:

吴某2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1年12月10日中大恒基公司依据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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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79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539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之兄),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由审判员聂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姚红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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