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兴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上诉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案 快递公司;免责条款;保价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7409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王国庆

梁小立

李承运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格式条款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其未能在缔约前经过双方协商,凭借经济地位优势,缔约有可能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自由难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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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2)房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7409号民事判决
2、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马兴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小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勇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小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张树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国庆、代理审判员梁小立、代理审判员李承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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