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北京军都山滑雪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902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钟宇清

郭铁强

法官解说
近年来,人身侵权案件逐步增长,确定侵权人和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比例的划分,成为审理侵权案件的难点,社会广为关注。总结起来,当前的侵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社会诚信思想缺失,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或获取更多利益...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032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902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军都山滑雪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礼。
委托代理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制审判员王开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志军、审判员赵懿荣、代理审判员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