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转移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惜时成长教育咨询中心

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从一审、二审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转移和证据的证明力判断方面,持有与一审法院不同的意见。
首先,"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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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270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北京惜时成长教育咨询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玻璃厂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玻璃公司社区15号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端某,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专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北京圣兰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贵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磊;代理审判员刘芳吴博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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