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蔡某共有权确认案 产权登记与共有权确认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北京浩群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31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于国强

法官解说
房屋的权属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系房屋产权的有力证明,但房屋产权登记并非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据,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产权归属的,应予以确认。本案中诉争房屋于1950年由佟某购买,于文革期间将诉争房屋"献产",该房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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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1121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0316号
2.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浩群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涛;人民陪审员:张丽荣石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旭云;审判员:刘丽、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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