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市十一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案 安全保障义务;限度;范围;责任承担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学校办公室

学校总务处

北京市鑫源诚顺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1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张甍

赵小军

代理律师:

梁云龙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面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市十一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到底有多大?二审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自于自身,他人的义务则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在浴池这一特定的场所,地面较其他场所湿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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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 10729 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1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3、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十一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希贵,校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学校办公室副主任,住学校宿舍。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学校总务处主任,住学校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鑫源诚顺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庞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代理审判员张甍、赵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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