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 调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9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滥用上述权利就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制。
一般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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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3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9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号楼108室,注册号:110108005531921。
法定代表人郭忠,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钟某,女,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时某,男,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千里;人民陪审员:刘虎;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审判员:薛卉;代理审判员:张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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