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变更;合意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

中国药材公司人力资源部

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4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保平

韩静

张嘉炜

代理律师:

熊文娟

王少波

法官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其中,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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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85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416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某,林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熊文娟,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国药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波,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李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保平;审判员:韩静;代理审判员:张嘉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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