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悦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延迟履行利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西城区天悦养护中心

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对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8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天悦投资公司与大琛公司所签订的系房屋租赁意向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租赁意向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已在双方订立时成立且生效,有所不妥;虽双方在该合同中就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等内容达成一致,但在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660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3805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天津天悦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天津美亚建材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郑仙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立,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天悦养护中心院长,住单位宿舍。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10号B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敏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乌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大琛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  振;人民陪审员:王文喜、刘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辉;审判员:段丽萍;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