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孙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证明标准;先刑后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先刑后民”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81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邵某驾驶的车辆致使孙某、李某的儿子死亡,交警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认定邵某全责。交警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取得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邵某系肇事者,而是根据大量的间接证据进行认定的。首先邵某不同意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并主张应先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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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2大民初字295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8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邵某、北京利百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晓红;审判员:赵文哲;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6.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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