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正顺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上诉郑某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保密义务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正顺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16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哪些人员属于负有保密协议的人员?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对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进行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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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1140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164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天正顺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百朝公司西侧10米。
法定代表人许均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北京天正顺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郑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李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霞;审判员:薛卉;代理审判员:徐钟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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