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奥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 客运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客运合同中的精神损害之认定
文书字号:
(2012)一中民终字第47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首先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或者经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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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181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4717号判决书
2、案由: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与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韩毅强 人民陪审员李淑芬、王叔洁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胡沛 代理审判员刘正韬白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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