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诉郑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交通事故;第三人;范围;交强险
案由:
林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郝瑞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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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1大民初字411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
负责人潘立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 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郝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
原审被告刘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D座。
负责人王树谦,总经理。
原审被告司某,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晓红;审判员:赵文哲;代理审判员:王坤
6.审结时间: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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