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诉高某2等继承案 代书遗嘱;行为能力;见证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第二皮鞋厂退休

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21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春香

法官解说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法定的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见证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等,法律对不同形式的遗嘱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严格的法定要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即高某2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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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65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6214号裁定书
2.案由
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2。
被告(上诉人):高某1。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牛某,北京第二皮鞋厂退休职工。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杨春香,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3。
二审委托代理人包某,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洪震;人民陪审员:武丕显、果振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旭云;审判员:刘丽;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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