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案 直接损失;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768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高某在东昌华强公司购买柴油发电机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东昌华强公司对柴油发电机组的质量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高某购买柴油发电机组用于灌溉其所种植的农作物,但因东昌华强公司出售给高某的柴油发电机组为不合格产品,高某使用后无法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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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931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8768号民事判决
2.案由
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昌华强五金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八村宏福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人民陪审员:朱庆华于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晓红;审判员:赵文哲;代理审判员:杨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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