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松利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案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适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5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能否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问题。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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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5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东方西山村金海大厦404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谢某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北京雷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某,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司品华;代理审判员 穆颖;人民陪审员 张中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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