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布罗根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驳回复审行政案 专利权利;说明书;技术方案
案由:
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知识产权部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明

许波

仝连飞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所谓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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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法布罗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伊利诺伊州街409 CA94158。
法定代表人黎安·C·普赖斯,知识产权部,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段某,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九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魏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明;代理审判员:许波;人民陪审员:仝连飞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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