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复议受案范围及被申请人的确定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段福惠

马丽芬

法官解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限定了行政复议程序救济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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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8号。
2.案由: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温某。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长友,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征,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村民委员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曹炜李智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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