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荣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户籍行政登记案 行政案件;起诉期限;最长期限;行政诉讼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22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起诉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诉权。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1.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的分类及内容
起诉期限的作用是,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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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2227号裁定书。
2.案由:户籍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梁某。
原告(上诉人)荣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梅(一、二审),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振军(一、二审),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恩荣;审判员:杨洁;人民陪审员:曹旭。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贾志刚;代理审判员:李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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