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案 房屋登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争议;起诉期限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82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谢连顺

陈思佳

法官解说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什么情况下房屋登记案件中民事争议处理期间可予以合理扣除。《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30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825号。
(二)案由
房屋权属登记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连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佳,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勇;人民陪审员:刘凤美郭焕。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贾志刚赵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