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诈骗案 诈骗罪;民事借贷;非法占有目的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国军

关勇

许鸿丽

代理律师:

汪丹丹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时,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控被告人诈骗的数额中有部分为借款,借款的部分应相应扣减的意见。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以借款名义从他人处取得钱款后逃跑,取得的款项能否从诈骗数额中扣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别名赵某某,假名赵X),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11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国军;代理审判员:关勇、许鸿丽。
6. 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