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生命权案 无过错原则;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石军

潘伟

董树全

代理律师:

那国海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上的解释》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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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1)茄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七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久东;人民陪审员:张国伟、张洪臣。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军;代理审判员:潘伟、董树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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