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鑫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刘某、孙某房屋预约合同纠纷 民事 房屋预约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万民初字第321号
审理法官:

翁雪花

陈元玉

陈君旭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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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2)万民初字第321号
2、案由:房屋预约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鑫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G座七层。
法定代表人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毅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朱某,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辽宁省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干部,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人,退休,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刘明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翁雪花;审判员:陈元玉;人民陪审员:陈君旭
6、 审结时间: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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