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案 行使合同解除权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军卫

法官解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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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85号判决书
2、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肖军卫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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