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单某诈骗案 诈骗罪;逃付费用;犯罪金额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诈骗是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认定诈骗罪主要考察被害人有没有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处分财产使行为人获得该财产利益。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单某等人在酒店进行消费,未结账而欲离开酒店,这与惯常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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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男,1989年9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加;人民陪审员:郝建丰、樊艳华。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麻学军;代理审判员:张媛刘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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