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荣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案 土地使用权;转让;发包方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

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

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解说
土地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之一,对当事人本人以及其家庭而言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出现纠纷,如若处理不当则将极有可能发生严重的社会事件。因此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也意识到此案件不能简单下判,在查明事实,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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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判决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干秀,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龙万帅,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某1、荣某2
委托代理人:覃金炎,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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