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用途改变;保险标的;举证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清流县农业银行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终字第759号;
审理法官:

吴春迎

余文

林广伦

法官解说
(一)保险公司负有证明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举证责任
都邦财产保险支公司的提交的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闽GExxxx号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在从事营业性货运。邦财保三明支公司对李某2、肖某所作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李某2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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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602号;
二审判决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民终字第759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曹某,清流县农业银行职工。
被告(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三明支公司)。
一审的委托代理人:丁某,该公司职工。
二审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原审被告):肖某。
被告(原审被告):李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宝玉;代理审判员:余忠发;人民陪审员:李致祥。
二审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春迎;审判员:余文;代理审判员:林广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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