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非法获利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82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毓秀

刘仕雯

黄和兴

代理律师:

吴升展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胡某、王某跟踪他人所获取的他人行踪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两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较大分歧。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公民个人信息"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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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826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伟凡。
被告人胡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吴升展,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毓秀;代理审判员:刘仕雯;人民陪审员:黄和兴。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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