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偿支援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宏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东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春红

李健

薛子裔

法官解说
受国有企业委派到在设备和资金上曾受到国有企业给予有偿支援的非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该设备和资金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性质,被告人并非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在此期间收受贿赂,不应认定受贿罪,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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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东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2012)东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48岁,汉族,本科文化,曾任连云港宏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连云港市新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判决生效后服刑期间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施白芳;代理审判员:单迎霞、陈珍珍
再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张春红;审判员李健;代理审判员薛子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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