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等抢劫案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转化型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纪鹏辉

陈忠霞

李佐法

代理律师:

聂士金

付金梅

赵新波

法官解说
本案从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到审判机关审理判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起指控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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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97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勇。
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陈某2),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3,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聂士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金梅,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新波,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鹏辉;代理审判员:陈忠霞;人民陪审员:李佐法。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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