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北京中天浩盛文化发展公司、杭州祥正贸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合法来源;著作权权属;法律责任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4577号
审理法官:

刘世红

高翡

石淑萍

代理律师:

董世连

张君

法官解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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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4577号。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季某。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某。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法定代表人田文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天浩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祥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生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亦系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委托代理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世红;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石淑萍。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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