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与被告袁某2、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案 共同居住;举证责任;优先购买权
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佰东

代理律师:

冯兰春

常正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袁某与被告袁某2是否为诉争房屋的共同承租人;2.原告袁某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诉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是一起优先购买权纠纷,原、被告是兄妹关系,都主张对父亲去世后留下的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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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86号判决书。
2.案由:优先购买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冯兰春,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2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佰东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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