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诉天津音乐学院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关系 认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街办事处

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8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袁媛

沈君衡

王德明

代理律师:

张晓丽

张亚亚

法官解说
近来,本院受理的某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否认,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亦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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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807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贺某,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堡子里街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岳兴臣,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音乐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九号,组织机构代码40135924-1。
法定代表人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代理审判员袁媛、沈君衡、人民陪审员王德明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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