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乔某民间借贷案 举证责任;借条;证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四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呼振泉

张淑宁

许晓芳

代理律师:

刘炳杰

法官解说
大额现金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但案件认定往往存在一定难度,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原告应当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内容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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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重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民四终字第103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董某。
被告(被上诉人)乔某。
委托代理人刘炳杰(一审),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磊(一审),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玉鹏;审判员:陈志民;人民陪审员:徐同和。
二审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呼振泉;审判员:张淑宁、许晓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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