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举证责任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行政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具备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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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90号判决书。
2.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孟某,无业。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群;代理审判员:胡柳;人民陪审员:顾兵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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