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等诉梁某物权保护案 典权人;收益权;恢复原状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典权制度始于古,用至今。虽然在现今的民事基本法律未出现典权制度,但在民事实务与司法解释中却时有提及。解放后,由于典权纠纷不断产生,于是法院等机构发布个案批复或司法解释来一一应对,最终形成了56个司法文件,在数量上可谓蔚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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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中一法民一初步字第10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判决书。
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W某2,原名黄某1(曾用名黄某2)
原告(被上诉人):W某1,原名陈某1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少杰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被告:陈某2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灏;审判员:杨海芳;代理审判员:丁向娜。
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灿荣;审判员:牛庆利胡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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