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物业服务;瑕疵履行抗辩权;日常服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业主成功行使了瑕疵履行抗辩权,促使二审法院削减了物业管理费,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瑕疵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的第六十六条,即"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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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35号判决书
2、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生物业)。
法定代表人:梁卓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维坤刘佩琪分别系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时为律师助理)。
被告(上诉人):马某,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饶琨。
二审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莉梁家伟赵伟光(承办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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