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拐卖儿童案 拐卖儿童罪与非罪
案由:
拐骗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石洋

付承山

杜国军

代理律师:

王竞楠

毛绍娟

房晓东

法官解说
1、拐卖儿童罪与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
早在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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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拐卖儿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萍。
被告人孙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医生,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辩护人王竞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卫生院医生,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辩护人房晓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双林,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洋;人民陪审员:付承山、杜国军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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