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犯罪主体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袁芸

杨玉

法官解说
对于受贿案件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客观而认真地判明被告人主体的身份,以准确定性判处。本案中对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界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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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18号。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虹。
被告人:林某。
辩护人:袁芸、杨玉,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腊娣;人民陪审员:刘建瑛宋金凤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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