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和解;赔偿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

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

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珠国

苏倩

黄启任

代理律师:

高太钢

法官解说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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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2012)丹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全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系本案被害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高太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系本案被害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人阳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明森,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珠国;审判员:苏倩、黄启任。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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