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银光剑桥英语学校诉高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二终字第00315号
审理法官:

曹立新

曹振宇

姜艳艳

代理律师:

袁清宽

关君

法官解说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表现出的竞争力尤为显著。由于劳动者的人员流动性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竞业限制条款一方面能够约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职业操守及离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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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一初字第02408号
二审判决书: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二终字第00315号
(二)案由:劳动争议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宽甸银光剑桥英语学校
法定代表人:于桂艳,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袁清宽,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关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鹏;代理审判员:李美霞;人民陪审员:王丽莉。
二审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立新;审判员:曹振宇;代理审判员:姜艳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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