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诉沈某等所有权确认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一部

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再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崔萍

杨新芳

陈霖

代理律师:

李中旭

法官解说
本案原一、二审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作出判决,但结果并不一致。区别在于:(一)一审法院认为该条规定中所确认的父母范围中不包括配偶的父母,据此羊某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史某5的父母史某6、周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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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再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2,男,回族,1941年2月12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公交集团一部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某4,女,回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中旭,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史某3,女,汉族,1944年7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退休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静
二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代理审判员陈映红王宏
再审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萍 审判员:杨新芳、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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