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被控伪造公司印章、销售伪劣产品宣告伪造公司印章案 伪造公司印章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鉴定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龙腾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龙腾能源有限公司

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销售伪劣产品如何认定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2)乌垦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佘文

胡静

张希胜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指控罪名能够成立,不再赘述。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腾公司,唐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公诉机关为证实龙腾公司、唐某采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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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2)乌垦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伪造公司印章、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静。
被告单位新疆龙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诉讼代表人王小英,系新疆龙腾能源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唐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龙腾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涉嫌犯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新疆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刚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佘文;审判员:胡静;代理审判员:张希胜。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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