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民政婚姻登记一案 婚姻登记;无效行政行为;欺骗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英

曾洪杰

敖翔

代理律师:

吕黎

卢竹

李彧

吕崇俊

法官解说
婚姻登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按照行政诉讼原理因而具备可诉性。司法实践中,时有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宣告婚姻无效或确认离婚登记违法等。但针对不同情形,各地法院的认识和裁判方式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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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乐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民政婚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吕黎,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竹,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第三人:宋某1(又名宋某2,小名“凤英”)。
委托代理人:吕崇俊,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英;审判员:曾洪杰;人民陪审员:敖翔。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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