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诉郭某1、郭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

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

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2012)乐民终字第514号
审理法官:

傅晓兰

朱强

杨梅娜

代理律师:

万才林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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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犍为民初字第82号
二审判决书:(2012)乐民终字第514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1。
法定代理人:唐某2,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1、郭某2。
委托代理人:张希洪,犍为县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旭宏 ;审判员:魏娟 ;人民陪审员:周文。
二审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晓兰 ;审判员:朱强 ;代理审判员:杨梅娜
(六)审结时间:
一审时间:2012年4月11日
二审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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