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受贿案 受贿罪;电话通知;自首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电视台行政部修缮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是否构成自首以及一审法院对郭某的量刑是否适当?
1、郭某是否构成自首
控方意见:两级检察机关均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朝阳法院认定郭某有自首情节有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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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抗终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受贿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北京电视台行政部修缮科原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8月5日被羁押,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加,人民陪审员贾玉淑,人民陪审员杜月霞。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环宇,审判员麻学军,代理审判员袁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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