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共同犯罪、盗窃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卢庆

王迪

高立成

杨宏营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人吴某、吴某2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抑或是职务侵占罪,二是被告人闫某的行为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以下详细分析。
1、行为人吴某、吴某2以虚假身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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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塘刑初字第78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胜春。
被告人:吴某,曾用名吴X,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无职业,因本案于 201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卢庆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迪男,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2,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无职业,因本案于 201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收购废品,因本案于 2010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2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宏营,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世宏;代理审判员:王晓妍、张健。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虹;代理审判员:张玉军宋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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