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转化型入户抢劫?
第一,本案中的看青屋属于"户"的范畴。
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本案的事发地点不属于"户",其认为事发地点为承包地的一处院落,房屋并非日常居住使用,只是为了看守承包地而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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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929号裁定书。
2. 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化名:吴XX),男,51岁(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2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2月因赌博被治安拘留三天。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花燕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劲松;审判员:麻学军郑敏
6. 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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