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交通肇事赔偿责任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刑终字第17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春城

法官解说
1、本案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并参照相关法规处理。
本案审理期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认定被告人任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据此确定其赔偿金额。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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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刑初字第17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刑终字第17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孔某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吴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张某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孔某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孔某某3。
上述五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刘春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被上诉人):任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孙小娟。
二审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季怡;审判员:史磊;代理审判员:陈光旭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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