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高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户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078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飞

任慧琮

王璐

法官解说
1、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焦点也是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必然遇到的问题,即法院计算死亡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项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赔偿金)时适用农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问题。
2、法律依据
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146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07832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曾用名蒙X),男,200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兼张某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柳某(张某之母),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195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上列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飞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满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高某及被上诉人闫某之委托代理人任慧琮,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凌  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代理审判员:陈光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